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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雪: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2-15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031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下简称《财务信
息更正披露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
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
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实
际净利润差异幅度达到 50%以上的。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财务信息更正披露办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
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