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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太湖雪: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3-02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7 楼   邮编:200040

电话(Tel):(021)61132988                      传真(Fax):(021)61132913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太湖雪丝
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君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接受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杜若飞律师、陈海律师(以下简称“君悦律师”)出席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
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君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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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君悦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鉴此,君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
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依据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日
9:30于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太湖雪蚕桑文化园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
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登记在册的股东
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15:00—2023年3月2日15:00。
    经君悦律师核查,公司已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君悦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君悦律师核查,现场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及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108,86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6.485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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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君悦律师核查,上述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也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18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且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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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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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修订〈防范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关于修订〈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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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关于变更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108,86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君悦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18项议案,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或审议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议案的情形。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18项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君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