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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14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064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以及避免违
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管理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
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
书面承诺。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
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
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
系统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
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
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
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
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
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
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
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
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
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
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
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条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内
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
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
或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
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
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