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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博液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1-12-31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证券代码:871245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Vibo Hydraulics Co.,Ltd.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 113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二年一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
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公司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
的,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
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


                                       2
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
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
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
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公司承诺在减
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诺


                                       3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
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公司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
的,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
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
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
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
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4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
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8、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及其亲属陈海滨、戴素芹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
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
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
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
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
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
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
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
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
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
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
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
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
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发行人监事宋雨亭、刘正祥、蒋欣芮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7
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
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
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
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实际可支配发行人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
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3、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
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
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
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
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
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6、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7、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9
    1、5%以上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马金星和董兰波、淮安众博信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
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
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股东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
作相应调整)。

    5、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
数量将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本企业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6、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公
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7、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以上股东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
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10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
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5、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公
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6、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收
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
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
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证券主管部门、北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
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
主管部门、北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
(含该日)之前 20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
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11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照相
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
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
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
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
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1)证券主管部门、北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向公司提供包括
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购回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2)本公司应
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购回。对于公司股东已转让的限售股份,购回价
格为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
(含该日)之前 20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
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
否则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3)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
公司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4)公司《招股说明书》
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股份变动
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6)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


                                       12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
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
提供保障。”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招
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作出
的承诺,则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履行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
责任。

    2、公司/本公司/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五)稳定股价及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情形,则本承诺人将在前



                                      13
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本承
诺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1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2、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
竞价交易方式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公司股票
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本承诺人
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3、在本承诺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承诺人
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不
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4、本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威博液压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威博液压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自触
发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之日起,本承诺人停止在威博液压处领取全
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威博液压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
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公司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审核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存,在募集资
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
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与监督,以确保募集
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

                                      14
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
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
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完善,
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
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
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还制定了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一直为核心液压元件齿轮泵、液压
阀及各类高品质的液压动力单元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未来,公司将充
分利用行业发展机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以降低北交所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管
理水平,在日常运营中提高生产效率,强化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公司将不断进行
生产信息化与自动化改造,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生
产效益。公司将继续通过加强预算管控和内部监督,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
时降低财务成本。

    6、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7、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本人不存在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及资金使用的情形,将避免越权干预
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形的发生。

                                       15
    2、本人不存在侵占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并将避免
侵占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发行人利益情形的发生。

    3、本人不存在占用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并将避免
占用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形的发生。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
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若本公司违反
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约束措施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




                                      16
    2、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
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
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3)
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及一致行动
人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
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如适用);(2)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公司/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

    3、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
公司/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
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董监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
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



                                      17
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其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
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4、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宁海睿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公司完成上市后,本公司/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
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
条内容。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
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
适用);(2)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
公司/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3、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
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已作
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自
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和董兰波、一致行动
人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承诺

    “1、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本公司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本人/
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


                                      18
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向公司拆
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关联
交易合同,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价格或收费标准。

    3、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
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况;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
公司将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
未生产、开发和销售任何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
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
不生产、开发和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
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
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
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
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
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
在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3)将存在竞争或潜



                                      19
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5)其它任何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本承诺函
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如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
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及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
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并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因劳务派遣用工不
符合相关规定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本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
承担、赔偿,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带来损失,本人愿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本人在承担前述补偿后,不
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及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十二)关于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若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致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房屋使用
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发生损失,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责令拆除相关无证
建筑物的,本人将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保证公司及其
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若因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使
用产生任何争议、风险或发生损失,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公司及
其子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20
(十三)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发行人董监高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本人承诺从原任职单位离职到股份公司时与原任职单位不存在关于竞业禁止
的约定,不存在关于竞业禁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与原任职单位存在竞业禁止
约定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关于竞业禁
止约定或保密协议的情况,不存在关于竟业禁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竞业禁止
相关约定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同时承诺,本人不存在侵犯原任
职单位或现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果出现上述纠纷而
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与股份公司无关。”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21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
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
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为本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2
的内容无异议。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
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江苏威
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査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9.68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
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
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23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国家高度重视液压行业的发展,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工业“四基”发展目
录(2016 年版)》、《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等国家产业政策及“一
带一路”发展战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行业处于较为景气的状态,根据国家
统计局数据,我国 2020 年基础设施投资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带动了液压行业及
其关联产业的发展。

    公司所处的液压行业是仓储物流领域及汽车机械、高空作业平台等机械领域的
关键配套行业,其发展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均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尽管在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等共同
推动下,液压系统相关的行业预计将保持相对景气,但如果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基
础设施投资规模等出现放缓或下滑,则行业整体增速将有所放缓甚至下滑。因此,
不排除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以及下游行业
景气度不利变化的影响。

    2、下游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液压动力单元,并在仓储物流领域已拥有一定知名度,市
场占有率较高,但在汽车机械、高空作业平台、农业机械等机械相关领域市场占有
率有所不足。

    发行人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环境,虽然发行人在动力单元的产品设计及生产制
程、核心部件的自制率以及产品质量与服务方面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相较于其
他竞争对手,业务及团队规模尚小。如果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
或因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不能持续实现业绩增长,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会使公司面
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24
    3、新产品及下游市场推广不达预期风险

    公司研发的新产品液压泵和 EHA 电液作动器为液压核心部件的转型升级和扩展
延伸,新产品技术难度高,附加值亦较高。上述新产品的投入及开发,是公司对液
压产业进行的重要战略布局,公司已配备专门研发人员进行齿轮泵相关技术开发并
形成技术储备,目前处于小规模销售阶段;EHA 电液作动器仍处于试制阶段,新产
品市场开拓及客户积累仍需时日。若未来公司新产品的下游市场拓展未达预期,未
能实现新产品导入,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短期内盈利能力可能无法快速释放。

    高空作业平台是公司液压动力单元、外啮合齿轮泵、柱塞泵及柱塞马达重要的
下游应用领域。公司高空作业平台动力单元产品的噪音控制技术、紧凑设计等方面
已形成一定优势,但与国际竞争对手相比,公司品牌影响力以及性能稳定性等方面
尚有不足。发行人虽逐步与工程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包括浙江鼎力、徐工机械、中
联重科、临工重机等国内主机厂商建立合作关系,但因目前处于市场开拓阶段,高
空作业平台收入在报告期内规模尚小,未来若该领域市场开拓力度或公司产品竞争
力不足,可能存在高空作业平台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4、安全生产相关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液压动力单元和核心部件品类繁多、结构及工艺复杂、作业环节较
长,技术专业性较强,对生产规范和操作标准要求较高。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对操
作人员技术要求较高的工艺环节,虽公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不断强化安
全生产理念,重视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但未来仍然存在因安全生产管理疏漏、员
工操作失误或者设备突然故障而导致的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对公司业务和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5、主要客户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35.06%、38.57%、40.70%和
43.58%,占比较高,主要客户信誉状况良好、经营时间均较长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
力,其中部分客户为细分行业龙头企业或上市公司。尽管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
稳定,但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
将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存在因主要客户
变动带来的相关风险。


                                     25
    6、市场议价能力较低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供应于下游仓储物流领域及机械专用领域主机厂商,其下游客
户主要集中于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发行人产品定价在充分考虑生产成本
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受行业竞争加剧及公司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影响,
发行人对客户的议价能力处于相对弱势。当原材料价格上涨或生产成本上升时,发
行人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幅度有限或者存在一定的期间滞后性,从而短期内影响
发行人产品毛利率水平。

    7、政府补助退回风险

    报告期内,为提升液压产品核心部件研发及技术水平、拓展主业及扩充产能,
公司进行“智能装备高端液压泵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入与建设,并就该项目
申请政府补助。2020 年度,公司获得技术改造专项 2020 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
专项资金 30,930,000 元。根据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级地方主管部门和中央企
业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 6 个月
内完成验收,对于验收不通过或限期整改验收仍不通过的,收回全部专项投资。目
前公司根据相关要求按照进度逐步推进该项目,但若该项目最终不能通过政府相关
部门的验收,存在政府补助被追回的可能性。

    智能装备高端液压泵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总体目标为建设 4 栋厂房、2 栋研发
办公楼,配套购置机器设备,形成年产 80 万套动力单元、20 万套齿轮泵的生产规
模(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成后可达年产 50 万套动力单元的生产规模,二期建成
后可增加年产 30 万套动力单元、20 万套齿轮泵的生产规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建成 1 号、2 号厂房并投入使用,配套齿轮泵、阀及阀块生产线及 8 条动力
单元组装生产线投入使用,已形成一期 50 万套动力单元产能的规模,另有 3 号厂房、
1 号研发办公楼正在建设中,4 号厂房、2 号研发办公楼在规划建设中。

    目前项目按计划有序建设,未出现影响项目完成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且补助资
金公司已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未用作其他用途,补助资金的使用符合要求,预计公
司能够满足项目总体目标和绩效目标,政府补助退回风险较小。

    8、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26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直接持有 19.21%的股份,董兰波直接持有
5.13%的股份,马金星、董兰波通过豪信液压和众博信息合计控制公司 53.85%的股
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合计控制发行人 78.19%的股份。本次发行成功
后,前述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但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实际控制人能对公司
的战略规划、人事安排、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决策实施有效控制及重大影响。虽
然公司已建立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各项规定对公
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但前述股东仍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对公司战略、人事、经
营、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其他股东带来影响。因此,发行人
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9、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 司 客 户 较 为 优 质 ,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诺 力 股 份 ( 603611.SH ) 、 杭 叉 集 团
(603298.SH)、浙江鼎力(603338.SH)等仓储运输与高空作业领域知名公司,资
信良好、款项支付能力较强,公司与主要客户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总体
而言,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短;但从资产结构看,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流动
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176.60 万元、
3,457.16 万元、4,948.32 万元和 5,815.59 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余额比例分别为
44.77%、43.80%、39.76%和 52.82%,保持较高水平。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
以及客户结构的不断拓宽,应收账款余额将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对应收
账款进行有效管理,或者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
险将会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一定影响。

    10、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2021 年 1-6 月,受大宗材料铝、铜等涨价影响,公司部分主要原材料铝型材、
漆包线、交流电机等采购价格有所上涨。公司主要产品以各类液压动力单元为主,
液压行业整体具有“料重工轻”的行业普遍特征。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各期主营
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2.10%、79.15%、78.28%和 78.68%,直接材料投入占主营
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机、电机配件、阀及阀类配件、阀块
相关原材料、泵相关原材料、油箱及其他原材料等,原材料类型涵盖外购原材料、
零部件和机械加工件、表面处理件等,影响原材料采购成本的因素众多,包括市场



                                              27
供求关系、上游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变化等。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
材料价格短期内持续上涨,而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及时调整,或对公司的利润空
间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11、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随着公司客户订单需求增加、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现有产能已充分释放。
为进一步提高产能、产量,报告期内公司已进行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投
资建设。报告期各期,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
别为 3,986.08 万元、3,170.98 万元、4,441.84 万元和 3,273.59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金额共计 18,219.27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
达 60.55%。

    如果未来市场出现不利变化,公司销售不及预期,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将会面
临减值风险,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1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 2019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32004438,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
计扣除,2021 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公司的出口业务享受出
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威尔液压与威宜动力按小微企
业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获得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致使公司及子公司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13、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4.89%、26.22%、25.48%和 25.12%,其中
动力单元的毛利率分别为 23.98%、25.67%、25.00%和 23.94%,动力单元的毛利率
先上升后下降,核心部件的毛利率分别为 40.56%、35.14%、32.76%和 30.83%,毛
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受到原材料价格和产品售价波动、



                                         28
各产品产量变动、下游市场需求变化、人工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因公司动
力单元产品的销售价格调整一般晚于其材料成本、生产成本的变化,使得报告期内
公司动力单元毛利率呈波动趋势,倘若原材料采购成本持续的上涨,未来行业上下
游出现较大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将进一步降低公司的动力单元毛利率水平;因
核心部件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透明度的不断提升,使得公司核心部件产品毛
利率呈下降趋势,倘若公司新开发的齿轮泵、静液压装置等较高毛利率产品销量未
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核心部件的综合毛利率将进一步下降。动力单元及核心部件
毛利率的下降将对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4、汇率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 2,069.74 万元、2,958.26 万元、3,058.38 万元
和 2,004.42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38%、16.52%、14.06%和
13.39%,汇兑损益分别为 11.33 万元、-2.99 万元、39.48 万元和 12.94 万元。由于公
司与国外客户的货款以外币结算为主,收入确认时间于货款结算时点存在一定差异,
期间汇率发生变化将使公司的外币应收账款产生汇兑损益,人民币对主要结算货币
汇率的升值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汇兑损失风险,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15、技术更新和研发失败的风险

    与国际领先企业相比,我国液压产业起步晚,液压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产
品技术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液压产品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产品集中度和品牌影
响力还有待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液压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虽然国内少数
液压件生产企业取得了技术突破,但尚未实现规模化生产,高端液压件产品仍依赖
于进口。随着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下游主机厂商产品的不断升级,液压
产品将愈加体现为技术实力的竞争,只有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才能保持在行
业中的竞争优势。

    研发与技术实力是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公司未来的研发重点
为高端液压泵和 EHA 电液作动器,如果公司未能正确判断未来技术和产品开发的趋
势,研发方向、资源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等方面不能满足市场对技术更新的需要,
或因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有可能造成
公司技术落后于行业技术水平,从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与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9
    16、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持续的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
技能的技术队伍,以及擅长研发方向探索与研发团队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随着液
压行业的快速发展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掌握专业核心工艺的技术人才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争夺在行业内或日益激烈。尽管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核心人员的薪
酬水平、激励与约束机制,重要技术人员也持有公司股份,但如果公司在人才激励
方面不够完善,可能造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7、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和攻克了一批关键技术工艺,其中核心技术包括噪
音控制技术、低压铸造工艺技术、全自动机器人加工柔性生产制造技术、先进的产
品测试技术、表面涂层工艺技术和热处理工艺技术等,并形成技术竞争优势,得到
了客户和市场的认可。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和正在进行的技术研发活动是公司持
续发展和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

    为防止技术泄密,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然不排除核心技
术人员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机密的可能性,该等技术泄
密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1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30 万套高端装备智能电液动力系统、20 万套齿轮泵建设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
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条件变化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或根据
规划和业务布局进行调整,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收
期、投资收益率等,从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及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
效益良好,但项目的盈利能力受研发进度、市场竞争、未来市场前景以及市场拓展
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因此,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等原因无法实现公司规划的目标,



                                       30
公司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
能力。

    19、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若市场环境、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由于下游市场需求减少、公司未能抓住市场机遇等原因使得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募投项目相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
幅增加,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入对应将
导致短期内折旧摊销金额的显著提升、而募投项目收益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兑现,从
而公司固定资产规模预计将增加 11,793.58 万元,其中新增房产共计 4,688.58 万元,
新增设备共计 7,105.00 万元;年均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921.49 万元,其中新增房产折
旧共计 210.99 万元,新增设备折旧共计 710.50 万元。




                                        3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威博液
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96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得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3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1〕18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
称为“威博液压”,股票代码为“87124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
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32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三)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四)证券代码:87124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7,478,261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8,7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478,261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9,7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260,631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10,260,631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217,63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38,489,369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23,913 股(不含延
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271,739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
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33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
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9.68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3,90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
为 4,747.8261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4.60 亿
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921.42 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2019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5.35%(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 2,471.77 万元(上述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6.94%
(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 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
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3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Vibo Hydraulic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9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马金星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3 年 1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住所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 113 号

                        液压件、液压动力单元制造及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经营范围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         公司专业从事液压动力单元及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4 通用制造业

       邮政编码                                 223005

         电话                               0517-83576208

         传真                               0517-83719555

      互联网网址                    http://www.vibo-hydraulics.com/

       电子邮箱                       syuting@vibo-hydraulics.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董兰波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17-8357620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豪信液压,豪信液压直接持有公司 14,000,000 股股份,占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5.90%,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9.49%(超额配售选择权



                                          35
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8.7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实际控制人为马金星、董兰波,豪信液压股东为马金星和董兰波。马金星、董
兰波系夫妻关系,马金星直接持有公司 7,493,717 股股份,董兰波直接持有公司
2,000,000 股 股 份 , 马 金 星 、 董 兰 波 通 过 豪 信 液 压 和 众 博 信 息 合 计 控 制 公 司
21,000,000 股股份;本次发行前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78.19%的股份,本次发行后两人
合计控制公司 64.23%的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62.55%的股份,且马金星担任公司董事长,董兰波担任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
大影响;因此,马金星、董兰波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马金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 年 2 月出生,专科学历。1991 年
9 月至 1992 年 7 月,就职于南通无线电厂,任技术员;1992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
就职于淮阴机械总厂,历任采购部采购员、销售部销售员、厂办秘书;2003 年 3 月
至 2016 年 11 月,就职于威博有限,任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就职
于威博液压,任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任威博液压董事长。

     董兰波,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0 年 10 月出生,专科学历。1991
年 10 月至 1992 年 6 月,就职于原淮阴肉联厂,任档案员职务;1992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原淮阴市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公司,历任出纳、会计职务;2006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就职于威博有限,任财务负责人;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威博液
压董事、董事会秘书。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6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形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职务             任职期限
                                       (股)
                          直接         7,493,717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1         马金星                                     董事长
                          间接        11,200,000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2         薛伟忠        间接          230,000     董事、总经理
                                                                     2023 年 7 月 16 日
                          直接         2,000,000    马金星之妻,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3         董兰波                                  董事、董事会
                          间接         7,185,000                     2023 年 7 月 16 日
                                                          秘书
                                                      马金星之外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4         陈海滨        间接          350,000
                                                        甥,董事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5          沈勇         间接          200,000         董事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6          周伟         间接          100,000         董事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7         刘晓玲        间接          600,000         董事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8         宋雨亭        间接          20,000       监事会主席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9         蒋欣芮        间接          30,000          监事
                                                                     2023 年 7 月 16 日
                                                                    2020 年 7 月 17 日至
  10        刘正祥        间接          30,000          监事
                                                                     2023 年 7 月 16 日




                                             3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3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承
淮安豪信液压有                                                                       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14,000,000   35.90     14,000,000   29.49    14,000,000   28.72                                               控股股东
    限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
                                                                                     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实际控制人、
    马金星       7,493,717    19.21     7,493,717    15.78    7,493,717    15.37
                                                                                     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董事长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登 记在 公司名 下股份 总数的
                                                                                     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承      实际控制人的
淮安众博信息咨                                                                       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一致行动人;
                 7,000,000    17.95     7,000,000    14.74    7,000,000    14.36
询服务有限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发 行 前 持 股
                                                                                     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10%以上的股东
淮安经开创业投                                                                                                               发 行 前 持 股
                 2,350,000     6.03     2,350,000     4.95    2,350,000     4.8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资有限公司                                                                                                                 10%以上表决权


                                                                    39
                                                                                                              的主体

淮安科创产业                                                                                                  发行前持股
               2,350,000   6.03   2,350,000   4.95   2,350,000   4.8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以 上 表 决
投资有限公司
                                                                                                              权的主体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
                                                                        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实际控制人;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
  董兰波       2,000,000   5.13   2,000,000   4.21   2,000,000   4.10                                         董事、董事会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
                                                                                                              秘书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公
                                                                        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海宁海睿产业                                                            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投资合伙企业   1,600,000   4.10   1,600,000   3.37   1,600,000   3.28                                         减持意向承诺
                                                                        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有限合伙)
                                                                        20%
华夏基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50,000     0.11   200,000     0.4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略配售对象
嘉实基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50,000     0.11   200,000     0.4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略配售对象
南方基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50,000     0.11   200,000     0.4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股份有限公司                                                                                                  略配售对象

易方达基金管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48,913     0.10   195,652     0.4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理有限公司                                                                                                  略配售对象



                                                           40
江海证券有限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25,000      0.05     100,000      0.2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公司                                                                                                             略配售对象
东吴证券股份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50,000      0.11     200,000      0.4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略配售对象
徐工集团创投
                                                                                                                     本次发行的战
发展(徐州)          0         0.00      75,000      0.16     300,000      0.6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略配售对象
  有限公司
 扬中市徐工产
 业投资合伙企                                                                                                        本次发行的战
                      0         0.00      75,000      0.16     300,000      0.6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业(有限合                                                                                                        略配售对象
       伙)
    小计           36,793,717   94.34    37,217,630   78.39    38,489,369   78.9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2,206,283    5.66     10,260,631   21.61    10,260,631   21.05                   ——                 ——

     合计          39,000,000   100.00   47,478,261   100.00   48,750,000   100.00                  ——                 ——




                                                                     41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承诺股份锁
        淮安豪信液压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                     14,000,000    29.49
          有限公司                                  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
                                                    总数的 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2         马金星      7,493,717     15.78
                                                    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
                                                    股份总数的 20%

        淮安众博信息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承诺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3      咨询服务有限   7,000,000     14.74
                                                    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
            公司
                                                    总数的 20%
        淮安经开创业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2,350,000      4.95
        投资有限公司
        淮安科创产业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2,350,000      4.95
        投资有限公司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6         董兰波      2,000,000      4.21
                                                    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
                                                    股份总数的 20%
        海宁海睿产业                                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
 7      投资合伙企业   2,000,000      4.21          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公
        (有限合伙)                                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8         虞炳泉       900,000       1.90                              -

 9          韩阳        600,100       1.26                              -

        管鲍齐赢(北                                                    -
10                      136,226       0.29
        京)资产管理



                                               42
        有限公司

       合计          38,830,043   81.78                        -

        2、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承
       淮安豪信液                               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1                   14,000,000        28.72
       压有限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
                                                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2       马金星      7,493,717         15.37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承
       淮安众博信
                                                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3     息咨询服务    7,000,000         14.36
                                                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有限公司
                                                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淮安经开创
 4     业投资有限    2,350,000         4.8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淮安科创产
 5     业投资有限    2,350,000         4.8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
                                                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6       董兰波      2,000,000         4.10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
                                                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
                                                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43
                                                    20%

         海宁海睿产
                                                    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
         业投资合伙
7                       2,000,000        4.10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企业(有限
                                                    易日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合伙)
8          虞炳泉        900,000         1.85       -

9           韩阳         600,100         1.23       -
         徐工集团创
         投发展(徐
10                       300,000         0.6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州)有限公
             司
         扬中市徐工
         产业投资合
10                       300,000         0.6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39,293,817       80.60                        -
     注:徐工集团创投发展(徐州)有限公司、扬中市徐工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相同,并列为公司第十大股东。




                                             4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847.8261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975.000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9.6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4.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8.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3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9.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7.7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45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0 年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2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1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23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为 5.32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2,069,566.48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333 号《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 报 告 》 , 确 认 公 司 截 止 2021 年 12 月 27 日 止 , 应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82,069,566.48 元,减除发行费用 11,003,457.8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71,066,108.61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8,478,261.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62,587,847.61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100.3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14.18 万
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 保荐及承销费用:758.7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72.57 万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2、 审计及验资费用:224.53 万元;

    3、 律师费用:99.06 万元;

    4、 信息披露费用 4.72 万元

    5、 材料制作费为 13.21 万元;

    6、 发行手续费用:0.08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0.09 万元(若全



                                          46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以上发行费用均系不含税金额,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106.6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223.83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吴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127.1739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
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805.4348 万股,约占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975.00 万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4,875.000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
后总股本的 20.00%。




                                     47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已与东吴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
 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30 万套高端装备智能电液动力系统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
 1                               51742500001056      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
       安分行
                                                     使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                        20 万套齿轮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2                              402310100100368635
       安分行                                        存储和使用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8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辛慈、施进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
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9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0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              陈辛慈、施进

项目协办人              张希斌

项目其他成员            章龙平、陶建、段亚敏、张志清、赵婧、郭峰

联系电话                0512-62938567

传真                    0512-62938500

联系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
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5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