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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博液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上市后适用)2021-11-22  

                                                                                     公告编号:2021-117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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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
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
以提供。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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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五)高效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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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     公司的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年度报告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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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
资者沟通会或业绩说明会,但不得在业绩说明会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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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背景证券交易所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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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
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公司建立良
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只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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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本
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
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
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
商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
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
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密室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
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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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实施。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