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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博液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上市后适用)2021-11-17  

                                                                                 公告编号:2021-115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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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
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
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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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和权限如下:
(一)公司支出募集资金在 500 万元以内(含 500 万元)的,由公司负责该项目
投资的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由财务部报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报
总经理签批,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二)一次性支出在 500 万元以上的,还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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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
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
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若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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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
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
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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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