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威博液压: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21-11-17
公告编号:2021-103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建立、健全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
制,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为: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结合相关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
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利润分配同时
遵循按法定顺序分配、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
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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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
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
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
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
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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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的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況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资
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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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5、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
的重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予以论证。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代
表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
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按照本条第(七)款第4项的规定执行。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況,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四、制定规划的周期及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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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重新审阅。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之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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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