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威博液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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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威博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威博液压”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
的《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威
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等文件;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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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2年7月4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刊登了《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2022年7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
15:00至2022年7月20日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金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威博液压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7月4日召开,
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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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30,493,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35,4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3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35,42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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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投资年产 50 万台液压助力转向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843,7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 %;反对 385,4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 %;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2,843,7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4 %;反对 385,4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 %;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