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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晶赛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1-30  

                        证券代码:871981           证券简称:晶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6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
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部门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
作,应组织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涉及
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或股东代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以及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
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
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安徽证
监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
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
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
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安徽证监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章程》
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