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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晶赛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2  

                        证券代码:871981            证券简称:晶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9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三)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业绩说明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六)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
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七)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
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
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
以公告。

    (八)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
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九)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十)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指定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施行。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