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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晶赛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5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2200 号

致: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以
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上刊登了《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侯诗益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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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 15:00—2022 年 1
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 5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55,348,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380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5,347,88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2.3804%,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
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
托人持股凭证以及相关授权资料。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均取得了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认可。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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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侯诗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2:选举郑善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3:选举查晓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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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4:选举徐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1.05:选举侯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吴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02:选举吴小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维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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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02:选举胡孔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348,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