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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晶赛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3-10  

                        证券代码:871981            证券简称:晶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
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
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
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北京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
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
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
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
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上市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
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入、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
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上市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
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上市公司
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
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
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
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6.1.11 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
的,应单独披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
前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
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
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四)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时
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
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
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
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
求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
等。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及《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第二十五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依据公司章程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上市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
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
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
件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
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上市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
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
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
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
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方亦负
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三)公司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议审议(指按规定须由董事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出席
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审核签字;

    (六)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实施披露。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
人员。上市公司经办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业务系统,网址为 https://ubs.bse.cn)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
露申请基本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 文件(自
行编制的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上市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
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
由上市公司确认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
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
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在计划
和筹备工作中,公司决策层在决策之前,应充分考虑信息披露要求和为信息披露
审查提供相关资料、法律文件的因素。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参
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时,相关职能部
门和分、子公司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重大
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
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五十五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六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
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
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
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知情者,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
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
人员。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
露内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
本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依据修改后
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中相关用语的含义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制
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安徽晶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