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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神科技:董事会制度2023-03-31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1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

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

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障董

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

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详见《青岛雷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
                                  2
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其它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兼任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

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3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4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上述第(十六)项、第(十七)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董事会不得将上述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

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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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

长与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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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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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具体会议形成决议的方式,授权董事长在董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

(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

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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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

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但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者全体董事一致豁免上述会议通知

时间限制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还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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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

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

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

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

或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

传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事不得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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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

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

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11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

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

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

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

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

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

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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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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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存在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未披露情形的,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

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

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14
    第三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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