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雷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神科技”)的委托,指派张晓敏、陈静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雷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会议通知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 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以及“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路凯林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9 日 15:00—2023 年 4 月 2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均为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7,936,8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699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 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数 310,6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71%。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数 28,247,5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1960%。其中,通过现场 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10,66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71%。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 《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12、 《关于<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3、 《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4、 《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6、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7、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 《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9、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 《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4、《关于<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6、《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7、《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9、《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0、《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1、《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2、《关于<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3、《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4、《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5、《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16、《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01 提名路凯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586,865 股,路凯林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 16.02 提名黄湘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306,865 股,黄湘云女士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 16.03 提名贾中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156,865 股,贾中升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 16.04 提名徐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101,865 股,徐娜女士当选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董事。 16.05 提名赵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085,175 股,赵静女士当选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董事。 17、《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01 提名张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396,865 股,张力女士当选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02 提名梁仕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246,865 股,梁仕念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03 提名李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211,865 股,李志刚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04 提名张世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134,513 股,张世兴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8.01 提名宋靖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361,865 股,宋靖龙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监事。 18.02 提名孙晓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 28,133,189 股,孙晓杰女士当选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监事。 19、《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0、《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47,5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