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光源海: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3-014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
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除不
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
年 1 月 12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股份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湖南轩凯企业管 控股股东 29,500,000 32.3694%
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卫红 实际控制人 10,565,000 11.5926%
刘慧 实际控制人 4,640,000 5.0913%
2、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合理价 增持
股东名 增持 增持
数量 金额 格区间 资金
称 方式 期间
(股) (元) (元) 来源
湖 南 轩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
凯 企 业 50,000 400,000.00 19 日至 8.00 元/股 资金
管理咨 2023 年 3 月
询有限 3日
公司
李卫红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
50,000 400,000.00 19 日至 8.00 元/股 资金
2023 年 3 月
3日
刘 慧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
50,000 400,000.00 19 日至 8.00 元/股 资金
2023 年 3 月
3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触发上述一个或多个停止条件后,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
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
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
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
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
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
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