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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华光源海: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3-050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光
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99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北
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83,86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00 元,本次发行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人民
币 182,270,88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25,279,270.59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6,991,609.4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出具《验
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7288 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5,279,270.59 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9,514,150.94
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9,514,150.94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总额                             拟置换
         项 目                             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税)          (不含税)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18,227,088.00       3,301,886.79     3,301,886.79

   审计及验资费用      4,396,226.42        4,207,547.17      4,207,547.17

         律师费用      1,849,056.60        1,377,358.49      1,377,358.49

    其他发行费用         806,899.57         627,358.49        627,358.49

         合 计        25,279,270.59       9,514,150.94      9,514,150.9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
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光源海国际物
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
[2023]13787-1 号),报告意见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