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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光源海: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3-046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49,274,171.67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32,227,741.7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1,135,439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27,340,631.7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
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
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需回避表决
的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总体运营情况及公司
所处发展阶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中“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第一节
财 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
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
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
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
    6、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
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
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
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