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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锦好医疗: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1-16  

                        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惠州市锦好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核查验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neeq.com.cn/)上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告了《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

公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共同推举的董事彭月初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 15:00 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

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804,19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698%,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含

委托代理人)。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进行了验证。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均经审议并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3,805,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回避表决股份总

数 0 股。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拟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3,805,09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7%;反对股数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回避表决股份总

数 0 股。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