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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锦好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2-048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 4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
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事
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做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禁止获
授权益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及 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有意承接另 2 名
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
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
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 3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
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58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象合计授予 80.5 万份股票期权及 6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年




                                                 独立董事:袁英红    李忠轩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