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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锦好医疗: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2-049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的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5 日,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
协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
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袁英红女士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惠
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
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28 日至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4、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惠州市
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
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1)。
    5、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激励对象陈文香、曾敏军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各 0.5
万份;激励对象王华东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1 万股,
并有意向承接陈文香和曾敏军自愿放弃的股票期权 1 万份。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
权,基于上述变化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由 60 人
调整为 58 人,激励对象王华东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
票 1 万股,其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5 万股调整为 67.5 万
股;激励对象陈文香、曾敏军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各 0.5
万份,两位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王华东,激励对象王华东股票期
权数量由 3.5 万份调整为 4.5 万份,经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 80.5 万份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律师事务所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的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
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做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监管指引 3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名单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和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七、备查文件
    1、《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