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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锦好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03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2-063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惠
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 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
       (二)新媒体平台;
       (三)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投资者交易基地;
       (五)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
       (六)股东大会;
       (七)投资者说明会;
       (八)分析师会议;
       (九)接待来访;
       (十)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
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
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并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