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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锦好医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自查和规范活动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4-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自查和规范活动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好医疗”或“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
相关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锦好医疗公司治理自查和规范活
动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锦好医疗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交所上市。
公司为民营企业,主营业务为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属性为民营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为王敏,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78%。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敏、
王芳,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61.5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表决权委托
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他人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份被冻结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的情
形。

       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等完善公
司章程。公司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独立
董事工作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2 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1 人。公司监事
会共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3 人,其中 2 人担任董
事。

    2022 年度,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设置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公司出现过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

    (3)公司出现过董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4)公司出现过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

    (5)公司出现过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2022 年度,公司未设置以下机构或人员: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或配置相关人员。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
符合任职资格有关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

   (7)公司未聘请董事会秘书;

   (8)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具有亲属关系(不限于近亲属);

   (9)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

   (10)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11)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12)财务负责人不符合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要求;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

   (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除劳务/聘任合同以
外的合同或进行交易;

   (15)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6)董事连续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长王敏先生和总经理王芳女士系兄妹关系。

   2022 年度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以下情形:

   (1)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超过六年;

   (2)独立董事已在超过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未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
见;

    (4)独立董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6)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7)独立董事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或述
职报告内容不充分;

    (8)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9)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

    (10)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与控股股东、其他董事或公司管理层存在较大
分歧。

    五、决策程序运行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0 次、监事会 10 次、股东大会 7 次。上述
三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股东大会未按规定设置会场的情况;不存在年度股东大会未在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的情况;不存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未提前 20 日发
出的情况;不存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未提前 15 日发出的情况;不存在独立董事、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况;不存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未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的情况;不存在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况;不存在股东大
会增加或取消议案的情况;不存在股东大会议案被否决或存在效力争议的情况;
不存在董事会议案被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不存在监事会议案被投反对或弃权
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三会决策程序完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袁英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未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存在需进行网络投票的情
形,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情况如下:2022 年度,公司累计召开 7 次股东大
会,所有股东大会均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六、治理约束机制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
形:

    (1)通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
者限制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人员履行职责;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

    (3)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4)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财务部门兼职;

    (5)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兼职;

    (6)与公司共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7)与公司共用和经营有关的销售业务等体系及相关资产;

    (8)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9)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
续;

    (10)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11)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12)其他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况;

   (13)通过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不正当影
响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14)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
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存在上
下级关系;

   (16)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
竞争;

   (17)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18)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19)代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干扰公司正常
的决策程序。

   2022 年度,监事会履职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1)监事会曾经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2)监事会曾经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3)监事会曾经向董事会、股东大会、保荐券商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 资金占用情况

   2022 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二) 违规担保情况
    2022 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三) 违规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四) 其他特殊情况

    2022 年度,做出公开承诺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
下简称承诺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未充分披露原因并履行替代方案或豁免承诺的审议程序;

    (3)除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2022 年度,公司或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公司公章的盖章时间早于相关决策审批机构授权审批时间;

    (3)公司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4)公司存在虚假披露的情形;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内幕交易以及操
纵市场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