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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锦好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4-17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且要
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的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
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
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
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
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
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
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
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
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
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
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构要求改正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
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
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和其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决议涉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其他需要单独披露公告的事项,公司应当
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和其他证券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
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披露或审议。


                             第六章 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及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第三十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三十五条 股票和债券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
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并视情况披露或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
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
及应对措施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
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
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
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
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
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
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
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
资产的,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
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
除外),公司应当在获悉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
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
动原因等。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
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外,还应当
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
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办与复核人员等其他相关
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
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
    (五)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公告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
    发现已披露的公告有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
撤销。
    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
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其相关工作后,提交至复
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
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确
认发布。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资料的收集与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的内容与格式,
参照北交所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事项发生的书面通知后,应及
时按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五十八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解释和补充的事项,有关职能
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
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
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
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
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披露
的时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立即公
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
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
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
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批评
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方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
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