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 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赣江”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赣江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西新赣江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20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9.45元/股,初始发行股数为17,075,000股(超额配售选 择 权 行 使 前 )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61,358,75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9,577,137.9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1,781,612.03元。截至2023 年2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0195号)。 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已于2022年3月10日行使完毕。公司已于2023年3月13日收到超额配售选择权新 增发行256.1250万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4,203,812.50元,扣除新增发行费用 1,849,778.2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354,034.26元。2023年3月 13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 [2023]09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涉及全资子公司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已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 13,335,101.04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中成药制剂保健品生产项目一期 11,727,451.04 11,727,451.04 2 新增口服固体制剂片剂车间项目 35,000.00 35,000.00 3 药物一致性评价与临床试验项目 1,572,650.00 1,572,650.00 合计 13,335,101.04 13,335,101.04 根据《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 况的规定,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本公司可视情况用自筹资金对 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利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 资金,其余部分继续投入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 19,577,137.97 元 (不含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 金 支 付 的 发 行 费 用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982,742.92 元 ( 不 含 税 ) , 本 次 拟 置 换 7,982,742.92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886,792.45 1,886,792.45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4,594,339.61 4,594,339.62 3 律师费用 1,415,094.35 1,415,094.34 4 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86,516.51 86,516.51 合计 7,982,742.92 7,982,742.92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3]1463 号),报告意见认为: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 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赣江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 磊 吕德利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