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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赣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3-16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新
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
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五条 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
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上传至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
人员。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
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
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与预计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
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
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
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
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
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
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
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
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特殊原
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进行修改;
在 5 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变更的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
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
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
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
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
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
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七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第二
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披露。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
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
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
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
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视情
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
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
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
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
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
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
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
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
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
易所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负责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
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
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
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
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记录和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
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
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
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部门
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八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
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上述(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发布
澄清公告披露。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核稿,提交有关
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三)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四)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
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
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
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
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
露。

    第七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协
调,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
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京证券
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
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为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