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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钱股份: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28  

						上 海 市 震 旦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ghai Zhen D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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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0]证券见字第150 号

    致: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勇律师、林子云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 年12 月27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

    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等材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以及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102

    年12 月11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刊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

    方式、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 月27 日上午9:30 时在上海

    市四川中路63 号公司本部105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审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2010 年12 月14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A 股股东,及12 月17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

    册的B 股股东(包括ADR 股东)。(B 股、ADR 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 年

    12 月14 日)或其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的资格合法有效。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表股权数587450136 股(其中A 股

    584132233,B 股3317903)。对第三项议案,由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占应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0.39 %。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是依法设立并3

    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

    的。故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列于会议通知中《关于成立“双钱集

    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双钱集团(安徽)回

    力轮胎有限公司年产1500 万条高性能半钢丝子午线轮胎项目的议

    案》、《关于公司取得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九亿元借款额度的议案》。

    对上述三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表决记名投票方

    式逐项进行表决。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三项议案获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4、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没有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4

    (此页无正文)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资

    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邵曙范

    经办律师: 薛勇

    林子云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