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钱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25
上 海 顾 玫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ghai Gu Me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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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顾玫律师事务所关于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顾律[2012]证券见字第 GM:SQ001 号
致: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顾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顾玫律师、周茜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
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国家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双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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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方式、会
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00 时在上海市宛平
路 315 号上海宛平宾馆四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2012 年 4 月 17 日交易结
束后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及 4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登
记在册的 B 股(包括 ADR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B 股、ADR 的最后
交易日为 2012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的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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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理人,代表股权数 588527549 股(其中 A 股 584133339
股,B 股 4394210 股)。占总股本的: 66.1663 %。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故本
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列于会议通知中关于《2011 年度公司董事
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1 年度报
告》、公司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关于对双钱集团(如皋)轮胎有限公司新增流动资金融资提供
担保的议案》、《关于对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新增流动资金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 9 亿元人民币的议案》、《关于调整母公司融资总规模的议案》、
《201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1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费用及续聘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1 年内公
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总额及确定 2012 年公司董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报酬总额的议案》。对上述十四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
议,并以现场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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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表决结果,十四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顾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 玫
经办人:顾 玫 律师
周 茜 律师
二 0 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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