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钱股份: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5-05
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股票简称:双钱股份 双钱 B 股 编号:临 2015-039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1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142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135 元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135 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24455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22010 美元
居民个人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23232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4 日(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
● 除息日
2015 年 5 月 1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28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 2014 年末的总股本 889,467,7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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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派 1.50 元现金红利(含税),合计分配 133,420,158.30 元(B 股股利折算
成美元支付)。公告已在 2015 年 4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2015 年 5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5 年 5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5 月 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5 月 1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14 日(B 股股权登
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
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25 元;如股东的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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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
4、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6、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
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7、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4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1338)计算。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
股东发放 2014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
红利每股 0.022010 美元。
9、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
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3232 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
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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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公司按税前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放。
11、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淞路 290 号
邮政编码:200080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23537029/23537034
传真:021-2353703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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