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钱股份: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2-29
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股票简称:双钱股份 双钱 B 股 编号:临 2015-078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双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1 号)核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3,733,316,678.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0,577,194.5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682,739,483.50
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对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对此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64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
资金银行专项账户,并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签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临 2015-072)。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二级
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的议案》,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
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开设二级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同意上海
华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开设二级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上述专户仅用于《双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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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配套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用于其他用途。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与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0899991010003043740;与上海华谊新
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 开 设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账 号 为
310066661018800064580;与上海华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01262129203310267;与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 了 《 募 集 资 金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 开 设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账 号 为
1001262129203310542;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范本无较大差异。
1、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310899991010003043740
银行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 200 号
金额(人民币元):437,947,800
用途:财务公司增资项目
2、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66661018800064580
银行地址:上海市江西中路 200 号
金额(人民币元):2,239,618,900
用途:上海化工区 32 万吨/年丙烯酸及酯项目、1200 吨/年催化剂项目
3、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华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262129203310267
银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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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元):266,630,000
用途:华谊涂料增资项目
4、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262129203310542
银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11 号
金额(人民币元):189,120,000
用途:昆山宝盐增资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谊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下称“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下称“丙方”)、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丁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899991010003043740,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37,947,800
元;账号为 310066661018800064580,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239,618,900 元;账号为 1001262129203310267,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
为人民币 266,630,000 元;账号为 100126212920331054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89,12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投项目】项目等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
中存放于专户。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负责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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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负责人李永昊、张乾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
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负责人。丙方更换负责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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