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3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7 900909 华谊 B 股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真北路 401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6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2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13,324,94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98,861,521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4,463,42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7.1319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6.444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687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训峰先生主持,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职工监事李玉红女士因公出差未出席; 3、董事会秘书王锦淮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398,214,666 99.9538 646,855 0.0462 0 0.0000 B股 11,072,926 76.5581 3,390,502 23.4419 0 0.0000 普通股合 1,409,287,592 99.7143 4,037,357 0.2857 0 0.0000 计: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 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398,214,666 99.9538 646,855 0.0462 0 0.0000 B股 11,072,926 76.5581 3,390,502 23.4419 0 0.0000 普通股合 1,409,287,592 99.7143 4,037,357 0.2857 0 0.0000 计: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398,214,666 99.9538 646,855 0.0462 0 0.0000 B股 11,072,926 76.5581 3,390,502 23.4419 0 0.0000 普通股合 1,409,287,592 99.7143 4,037,357 0.2857 0 0.0000 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 号 1 关于《上海华 11,721,202 74.3799 4,037,357 25.6201 0 0.0000 谊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 关于制定公司 11,721,202 74.3799 4,037,357 25.6201 0 0.0000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 法》与《实施 管理办法》的 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 11,721,202 74.3799 4,037,357 25.6201 0 0.0000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芳芳、齐元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