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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耀皮玻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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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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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卞栋樑律师和朱文慧律师对公司 2022 年 6 月 9 日

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委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

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

案的审议表决。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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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此后,单独持有公司 30.83%股份的股东上海建材(集团)有限

公司,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书面提出增加临时提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康桥汽玻收购桂林

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和天津日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吸收皮尔金顿增

资的议案》,并将该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已经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9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8

号 5 幢召开。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

为线上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9 日(星期四)13:30 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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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持

有表决权股数 535,797,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09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53508893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7.2339%,现场会议有 1 位中小投资者授权代表出席;网络投票系统中有 6 位

股东及股东代表参与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验证,上述参加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并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达到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为尊重中

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5、6、

7、8、9 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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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1、《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4、《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4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5、《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5,600 股;反对743,300股;弃权 0 股。


    6、《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5,600 股;反对743,300股;弃权 0 股。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5,600 股;反对743,300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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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535,053,73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13%;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387%;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5,600 股;反对743,300股;弃权 0 股。


    9、《关于控股子公司康桥汽玻收购桂林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和天津日板安
全玻璃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吸收皮尔金顿增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同意 119,176,096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3802%;反对 74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198%;弃权 0 股。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5,600 股;反对743,300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香港海建实业

有限公司、NSG UK ENTERPRISES LIMITED 均已回避表决。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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