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3-09-01
|
2003.09.01是华夏银行(600015)发行结果公告日 |
发行与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日,发行(上市)情况 |
|
发行结果公告日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09-12
|
2003.09.12是华夏银行(600015)上市日期 |
发行与上市-上市日期,发行(上市)情况 |
|
上市日期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08-27
|
2003.08.27是华夏银行(600015)资金冻结起始日 |
发行与上市-资金冻结起始日,发行(上市)情况 |
|
资金冻结起始日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09-01
|
A股上网配售中签号码揭晓 |
上交所公告,发行(上市)情况 |
|
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售中签号码于8月29日产生,中签号码为:
116,316,516,716,916,899
2917,7917,5588
65400,85400,45400,25400,05400,05075
156724,356724,556724,756724,956724,040454
9239072,7239072,5239072,3239072,1239072,8308114
58876047,44910846,63296052,68331511,09073747,11169208,69419520
凡申购配号尾数与中签号码相同的投资者,均可认购“华夏银行”A股1000股。
二、A股上网发行中签号码揭晓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网发行中签号码于8月29日产生,中签号码为:
589,789,989,389,189,144
0025,5025,8662
29803,49803,69803,89803,09803,44538
261981,461981,661981,861981,061981,567899
8138511,6138511,4138511,2138511,0138511,3776640
60672222
凡申购配号尾数与中签号码相同的投资者,均可认购“华夏银行”A股1000股。
|
|
2004-12-25
|
公布关于股权冻结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
(600015)“华夏银行”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3.6亿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8.57%。
据有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联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联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2.89亿股实施
冻结,冻结股数占其所持公司股数的80.28%,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88%,冻结时
间为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12月21日。
|
|
2004-05-08
|
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邮编:100032)”变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邮编:100005)” |
办公地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
|
|
2003-11-10
|
2003.11.10是华夏银行(600015)红利/配股起始日 |
权息-红利/配股起始日,分配方案 |
|
红利/配股起始日。 2003年,中期分配方案为:分红 |
|
2003-06-30
|
2003.06.30是华夏银行(600015)股本基准日 |
权息-股本基准日,分配方案 |
|
股本基准日。2003年,中期分配方案为:分红 |
|
2003-11-03
|
2003年中期分红,10派1.3(含税),税后10派1.04,登记日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
|
|
2003-11-04
|
2003年中期分红,10派1.3(含税),税后10派1.04,除权日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
|
|
2003-11-10
|
2003年中期分红,10派1.3(含税),税后10派1.04,红利发放日 |
红利发放日,分配方案 |
|
|
|
2004-05-20
|
2003年年度分红,10派0.1(含税),税后10派0.08,登记日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
|
|
2004-05-21
|
2003年年度分红,10派0.1(含税),税后10派0.08,除权日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
|
|
2004-04-30
|
拟披露季报,延期披露季报 |
拟披露季报 |
|
2004-04-24 |
|
2004-03-29
|
公布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分配方案,日期变动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召开三届十三次董事会及三届十一
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按总股本
35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派0.1元(含税)。
二、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通过继续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4年度国内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04年度国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
四、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4年4月28日上午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
项。
|
|
2004-03-29
|
2003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停牌一小时 |
刊登年报 |
|
单位:人民币千元
2003年 2002年
(境内审计数) (境内审计数)
主营业务收入 8,478,817 6,224,609
净利润 801,588 705,533
总资产 246,828,787 178,146,495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8,627,077 3,601,369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元) 0.23 0.28
每股净资产(元) 2.46 1.44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2.32 1.2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35 8.83
净资产收益率(%) 9.29 19.59
公司2003年年报经审计,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
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每10股转增2股派0.1元(含税)
。
|
|
2004-04-28
|
召开华夏银行2003年度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
召开股东大会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北京民族饭店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9人,实到13人,有效表决票15票,7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海燕董事长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委托人举手表决,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华夏银行2003年度财务决算及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华夏银行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03年度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为801,588,468.65元,经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为679,801,000.00元。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以经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为基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根据孰低的利润分配原则以经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基础提取一般准备、任意盈余公积和向股东分配普通股股利。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1、按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2003年度净利润801,588,468.65元的10%、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0,158,846.87元、法定公益金40,079,423.43元。2、从2003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100,000,000.00元。3、从2003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10,971,000.00元。4、向股东分配普通股股利:2003年期末股利分配按总股本3,5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0.10元(含税),分配股利35,000,000.00元。同时,按照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本700,000,000股。2003年期末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以上分配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审议通过《华夏银行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通过《华夏银行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华夏银行2003年经营情况和2004年工作安排的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4年度国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04年度国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第一条原为"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改为"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十三条原为"本行在保持本行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
改为"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
3、第十四条原为"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改为"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股东创造最优的经济效益。"
原为"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改为"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第二十条原为"本行将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拨付适当的营运资金额,但累计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改为"本行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额,但累计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5、第三十一条原为"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人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改为"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人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6、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原为"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方案及措施;"
改为"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方案及措施;"
第八款原为"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改为"同一股东在本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贷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贷款合并计算"
第九款原为"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受到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改为"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限制或暂停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7、第五十条原为"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改为"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8、第八十条原为"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改为"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出现"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采取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办法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9、第八十五条原为"本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本行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本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本行的资产属于本行所有。"
改为"本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本行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本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10、第九十二条原为"(六)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原为"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和素质,并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改为"第九十二条(六)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七)不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和素质,并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11、第一百条原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有关联事项的决议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本行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改为"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表决有关联事项的决议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有表决权的董事过半数通过。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本行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第三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12、第一百一十五条原为"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改为"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13、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款原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股东大会选举可以继续担任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改为"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到期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可以继续担任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14、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原为"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改为"重大关联交易应由关联交易委员会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15、第一百二十三条原为"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关联交易。"
改为"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是指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16、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款原为"决定本行年度借款总额,决定本行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此款删除
第二十四款原为"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改为"提出下一届董事会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五款原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先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改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先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17、第一百三十九条原为"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资业务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在作出重大投资决定和安排之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改为"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投资事项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在作出重大投资决定和安排之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8、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原为"向董事会提名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
改为"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19、第一百六十条"(五)本章程和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改为"(五)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六)本章程和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20、第一百九十二条原为"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改为"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21、第二百零三条原为"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改为"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2、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原为"监督董事会、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改为"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23、第二百二十五条原为"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六)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改为"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
(四)提取一般准备、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六)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一般准备和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24、第二百三十一条原为"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受行长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改为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受行长直接领导并将稽核结果报送董事会、监事会。"
25、第二百三十四条原为"经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本行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行的董事、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本行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 经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本行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行的董事、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本行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本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26、第二百五十五条原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7、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原为"《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改为"《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八、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定于2004年4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4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北京民族饭店(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11层会议厅。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华夏银行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华夏银行2003年经营情况和2004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3、审议《华夏银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华夏银行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华夏银行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华夏银行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审议《华夏银行2003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8、审议《关于聘请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4年4月15日(星期四)下午3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五)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04年4月22-23日9:00至17:00。
3、登记地点: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郭佳隽、王婕、孙剑锋
电话:010-66151199转2925
传真:010-6612208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
2004-04-29
|
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2003年期末按总股本35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派0.10元(含税)。
二、继续聘请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04年度国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2004年度国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04年度的审计服务工作。
三、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2004-10-30
|
公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投资项目,再融资预案 |
|
(600015)“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召开200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增发不超过8.4亿元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二、通过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三、通过公司增发新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四、通过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召开四届四次董事会及四届二次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
|
|
2004-11-12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
(600015)“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核准公
司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
|
2004-05-27
|
2003年年度分红,10派0.1(含税),税后10派0.08,红利发放日 |
红利发放日,分配方案 |
|
|
|
2004-05-20
|
2003年年度转增,10转增2登记日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
|
|
2004-05-21
|
2003年年度转增,10转增2除权日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
|
|
2004-05-24
|
2003年年度转增,10转增2上市日 |
转增上市日,分配方案 |
|
|
|
2003-08-26
|
2003.08.26是华夏银行(600015)发行起始日 |
发行与上市-发行起始日,发行(上市)情况 |
|
发行起始日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08-28
|
2003.08.28是华夏银行(600015)发行截止日 |
发行与上市-发行截止日,发行(上市)情况 |
|
发行截止日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08-28
|
2003.08.28是华夏银行(600015)二级市场配售日 |
发行与上市-二级市场配售日,发行(上市)情况 |
|
二级市场配售日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09-01
|
2003.09.01是华夏银行(600015)申购款解冻日 |
发行与上市-申购款解冻日,发行(上市)情况 |
|
申购款解冻日首发A股(发行价:5.6: 发行总量:1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350000万股) |
|
2003-10-17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暨200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发行上市后的总股本3500000000股为
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2.23元(含税)。
二、通过公司2003年中期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发行上市后的总股本3500000000股
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1.30元(含税)。
三、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003-10-16
|
召开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暨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午9:00,停牌一天 |
召开股东大会 |
|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于2003年10月16日(周四)。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2003年10月16日上午9:00;3、会议地点:北京民族饭店(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1号)11层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华夏银行2002年经营情况和2003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2、审议《华夏银行2002年度财务决算和2003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3、审议《华夏银行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华夏银行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03年10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⑴国有法人股、一般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⑵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原件及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格式请参考附件。
2、登记时间及地点:2003年10月13日至2003年10月15日8?30-11?30和14?00-17?00,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同上。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1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办法: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郭佳隽、孙剑锋
电话:010-66151199转2907,2921
传真:010-66122081
特此通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1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暨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或注明具体授权事项)。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股东帐号:
持股数量: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
|
2003-10-27
|
2003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停牌一小时 |
刊登季报 |
|
2003-10-27 08:17 上交所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千元) 217,066,677 178,146,495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千元) 9,721,827 3,601,369
每股净资产(元) 2.78 1.44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元) 2.64 1.26
2003年7-9月 2003年1-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千元) -8,872,487 -25,454,303
每股收益(元) 0.076 0.189
净资产收益率 2.73% 6.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3.03% 7.83%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