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6-05-08
|
证券简称由“ST天龙”变为“*ST天龙” ,2006-05-09 |
证券简称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
|
|
2006-04-29
|
公布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资金占用 |
|
(600234)“ST天龙”公布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召开四届七次董事会及四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分配,不转增。
二、通过关于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议案。
三、通过关于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议案。
四、通过续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通过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七、通过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议案:现根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应收深圳乐士嘉实业有限公司5090万元、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020万元、深圳金正信实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等共计7232.19万元的款项转为应收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款项。
上述有关事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
2006-04-29
|
2005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年报 |
|
(600234)“ST天龙”2005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005年末 2004年末
总资产 108,671,192.05 457,630,422.8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665,446,812.66 -349,708,638.95
每股净资产 -7.09 -3.73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7.10 -3.81
2005年 2004年
主营业务收入 49,507,058.00 702,457,825.91
净利润 -291,364,458.87 -209,434,428.98
每股收益 -3.10 -2.23
净资产收益率(%) 43.78 59.8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3 -1.31
公司2005年年报经审计,审计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
|
|
2006-04-29
|
2006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
(600234)“ST天龙”2006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106,244,132.84 108,671,192.05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671,639,984.09 -665,446,812.66
每股净资产 -7.16 -7.09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7.17 -7.10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60,567.56 1,760,567.56
每股收益 -0.03 -0.03
|
|
2006-04-25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
2006-03-31
|
拟披露季报 ,2006-04-29 |
拟披露季报 |
|
|
|
2006-03-04
|
公布澄清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金正)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下称:农业银行)提请破产”的公告后,一些媒体出现了“金正电子已全面停产”、“金正鼎盛不再”、“金正产品售后无人担保”等的不实评论报道。公司特此澄清如下:
一、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金正)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占有29%的股份。公司是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金正)的控股股东,占有90%的股份。广东金正是东莞金正的子公司。
二、被农业银行提请破产的是广东金正,并非所有“金正电子”,且目前只是被提请破产,并非已经破产。
三、目前担负金正碟机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的系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金正,公司及珠海金正完全拥有“金正”品牌的使用权。
四、目前广东金正与珠海金正在产品生产销售、材料供应等方面不存在往来关系,广东金正被提请破产不会影响公司主业的发展 |
|
2006-03-01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7日在收到控股股东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金正)给公司关于《做好2006年度清理资金占用工作通知》的回复中获悉:广东金正已被农业银行提请破产。同时,通过传真方式接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有关文,称:东莞中院于2005年7月21日依法受理了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申请债务人广东金正破产还债一案。
截止2005年12月31日,经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公司向广东金正提供资金余额为174033696.63元,对此应收款,公司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为广东金正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余额为108281401.60元,对此公司已计提预计担保损失42883129.69元。
广东金正目前已全面停产,实物资产全部被法院查封,公司对其的债权回收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董事长田家俊已代表公司向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正破产监管组)申报债权 |
|
2006-01-19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
(600234)“ST天龙”
根据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的有关决定,公司于2005年10月与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天龙商厦地下一层至地上七层商业用房以及塔楼十二层以下的经营、办公场所租赁给太原鼎仕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06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06年2月1日为计租起始日。租金为第一、二、三年为850万元人民币;第四、五、六年为882.5万元人民币;第七、八、九年为916.6万元人民币;第十年为952.5万元人民币。每年扣除租金中的2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原欠供应商货款 |
|
2005-12-30
|
拟披露年报 ,2006-04-29 |
拟披露年报 |
|
|
|
2005-12-05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
2005-11-22
|
股东公布持股变动报告书 |
上交所公告,股本变动 |
|
(600234)“ST天龙”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截止2005年11月11日天津天利远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天龙)股票4765994股,已达到ST天龙股份总额的5.078% |
|
2005-11-18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晋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书,对公司东莞分公司原财务部经理、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蓉因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
2005-11-15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天津天利远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截止2005年11月11日持有公司股票4765994股,已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5.078%。公司已多次与天津天利远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敦促该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公司尚未明确答复。
|
|
2005-11-09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6日召开三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和安置补偿的实施办法》。
|
|
2005-10-31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除已公告的信息外,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2005-10-29
|
[20054预亏](600234) ST天龙:公布预亏公告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
(600234)“ST天龙”公布预亏公告
根据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状况,预计公司2005年度可能出现亏损(上年同期净利润为人民币-209434428.98元),具体相关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
2005-10-29
|
2005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
(600234)“ST天龙”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399,656,089.14 457,630,422.8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415,176,674.25 -349,708,638.95
每股净资产 -4.42 -3.73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4.72 -3.81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每股收益 -0.04 -0.66
净资产收益率(%) 0.8 14.96 |
|
2005-10-26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刑事裁定书,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万平因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
|
2005-10-13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
2005-09-29
|
拟披露季报 ,2005-10-29 |
拟披露季报 |
|
|
|
2005-09-28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2005-09-23
|
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高管变动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召开四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对天龙购物广场下一步打算的讨论意见》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更换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负责人的议案:鉴于原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负责人万平因犯有“职务侵占罪”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根据有关规定,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更换为汪欣 |
|
2005-09-23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除已公告的信息外,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2005-09-20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经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2005-09-03
|
注册地址由“太原市迎泽大街291号”变为“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 ,2004-12-31 |
注册地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
|
|
2005-09-01
|
办公地址由“太原市迎泽大街291号天龙大厦14楼A室”变为“太原市迎泽大街289 号” ,2005-06-30 |
办公地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
|
|
2005-08-31
|
2005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中报 |
|
(600234)“ST天龙”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403,490,539.93 457,630,422.8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409,001,123.52 -349,708,638.95
每股净资产 -4.36 -3.73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4.43 -3.81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主营业务收入 32,302,887.58 656,799,787.78
净利润 -58,788,361.19 -22,925,523.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3,022,685.19 -22,697,640.35
每股收益 -0.63 -0.24
净资产收益率(%) 14.37 -17.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3,899.90 -121,052,613.55 |
|
2005-08-30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2005-08-25
|
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
(600234)“ST天龙”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
2005-07-30
|
公布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
(600234)“ST天龙”
2005年7月28日,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判决书,对公司东莞分公司原财务部经理、公司控股公司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蓉因犯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