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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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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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召开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陈旭光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选举李建平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二、同意曾巧军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并聘任李建平担任公司总裁。
三、通过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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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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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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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监事会董、监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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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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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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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1,048,672,523.75 1,061,098,077.8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5,346,791.32 34,809,415.46
每股净资产 -0.22 0.31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0.22 0.21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7,596.3
每股收益 -0.15 -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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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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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10-28 |
拟披露季报,提前披露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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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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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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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部分法人股司法冻结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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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324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2%)因诉讼执行需要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2005年10月19日至2006年4月18日,以上法人股已质押给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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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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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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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停板限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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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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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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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近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现将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偿付欠款本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及利息(合同约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3104元,保全费105520元,合计218624元,由公司负担。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7起,涉诉金额71071.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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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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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5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10-27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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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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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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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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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停板限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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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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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延期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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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05年10月13日上午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议,因公司现处于困难时期,考虑到新、老董事工作的延续性,故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延期至2005年10月27日上午召开,股权登记日及会议地点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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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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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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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停板限制,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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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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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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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停板限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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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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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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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近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出的《上诉状》及《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案的上诉人为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原审被告为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公司、怀化元亨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世方投资有限公司。
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于2004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如下:
1、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客户保证金帐户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解冻;
2、上诉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于2005年9月5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7起,涉诉金额71071.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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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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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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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停板限制,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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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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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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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近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制药);被告为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郎力夫公司)。
郎力夫公司自2004年4月5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2日、6月7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购买氨卡西林的产品购销合同,总欠货款2562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04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郎力夫公司偿还所欠货款256220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53167.6元、支付本案的案件诉讼费。
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
郎力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二百五十六万二千二百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04年11月4日止应付违约金三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七元六角,2004年11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二万四千五百八十七元,诉讼保全费一万五千零九十七元,二项合计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元,由郎力夫公司负担。
由于郎力夫公司系由岳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及公司合资经营,由于在合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岳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有关民事调解书。此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受理了岳阳市商业银行诉郎力夫公司、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郎力夫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于200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法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郎力夫公司变更为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
2、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7起,涉诉金额71071.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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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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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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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停板限制,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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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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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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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1,047,318,188.09 1,061,098,077.8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8,289,725.66 34,809,415.46
每股净资产 -0.072 0.31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0.072 0.21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主营业务收入 97,280,771.85 214,508,139.16
净利润 -43,354,278.27 -50,732,988.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3,352,659.25 -50,220,795.38
每股收益 -0.38 -0.445
净资产收益率(%) - -15.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5,610.48 -65,268,35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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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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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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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停板限制,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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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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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延期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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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原定于2005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5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了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议,因公司现处于困难时期,考虑到新、老董事工作的延续性,故公司董事会决定将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延期至2005年10月13日上午10:00时召开,股权登记日及会议地点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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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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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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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2005年8月19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4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中心支行、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华种业)、被告三为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家界)。
原告于2003年5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31103087号的贷款合同以及编号为BZ-31103087-01号和编号为BZ-31103087-02号的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利率5.841%,期限2003年5月13日至2004年5月12日。贷款到期后,由于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无法全额还款,因此在公司偿还了原告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本金后,贷款展期到2005年5月11日,并签订了编号为展-31103087-1号和编号为展-31103087-2号的贷款展期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利率8.5%。合同约定亚华种业和张家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公司在2004年8月21日开始欠息,并且在该笔贷款到期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5年6月21日仍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原告于2005年7月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息合计人民币3691418.48元、亚华种业与张家界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发生的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该案定于2005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1858.9万元承兑汇票纠纷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如下:
1、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垫款人民币本金17786000元及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利息人民币803037.9元,共人民币18589037.9元。2005年2月22日后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二亚华种业对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955.19元,由两名被告连带承担。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6起,涉诉金额7081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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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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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高管变动,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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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将提交于2005年9月5日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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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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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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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停板限制,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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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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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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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近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被告一为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晋康制药);被告二为公司。
晋康制药于2003年11月20日、9月30日、12月9日向原告分别贷款52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合计1320万元,上述贷款已全部逾期。公司对该项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有关最高额保证合同。因晋康制药未按时归还贷款,原告于2005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康制药归还贷款本金共计1320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向晋康制药及公司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晋康制药、公司及湖南亚大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该案定于2005年8月23日开庭审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35起,涉诉金额6631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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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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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
上交所公告,高管变动,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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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及四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二、通过调整公司部分董、监事及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9月5日上午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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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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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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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对中国银行醴陵支行1000万元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
1、判令公司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鸿仪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61000元,财产保全费51500元,合计112500元,由公司与上海鸿仪公司承担。
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对中国银行醴陵支行2000万元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
1、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醴陵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2、上海鸿仪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10000元,财产保全费100600元,全部由公司和上海鸿仪公司共同承担。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147.5万元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贷款本金147.5万元及计至200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965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应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3、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17483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迳付给原告)。
公司收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对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中介费127594.18元。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广告美术公司经济损失4123元。
3、本案诉讼费4144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4244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对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1222005.1元,2004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上海鸿仪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120.0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6630元,合计522750.03元,由公司负担,上海鸿仪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予退回,被告应将承担之数迳付给原告)。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对上海银行64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鸿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万元。
2、被告上海鸿仪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的借款期内利息人民币1758962.08元以及自200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5758962.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9825计付)。
3、若被告上海鸿仪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上海银行可以与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张工商押登字第(2004)06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鸿仪公司清偿。
4、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公司追偿。
5、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公司追偿。
6、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鸿仪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鸿仪公司追偿。
7、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8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9315元,共计人民币668120元,由被告上海鸿仪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对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1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04年3月21日至2004年8月18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2004年8月19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
2、被告公司对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10元由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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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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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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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停板限制,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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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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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中报 ,2005-08-31 |
拟披露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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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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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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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召开2004年股东大会(年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对以往会计年度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二、通过公司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三、通过对公司存货进行盘亏处理的议案。
四、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分配。
五、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六、公司2005年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中介机构。
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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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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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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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ST国瓷”
近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对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诉公司与岳阳恒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作出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12月2日下发了有关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本案属于暂缓执行范围。据此,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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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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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雅康公司股权的致歉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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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4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公
司持有其6800万元股份,比例为97%,下称:晋康制药)、湖南国光宏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公
司持有其8774.664万股,占总股本的96.18%,下称:宏生堂药业)与自然人鄢玮、许利生、
夏智胜、肖培敏、罗浩(下称:受让方)签署《湖南雅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雅康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分别将所持有的雅康公司80%的股权、20%的股权转
让给上述五位自然人,各方确认以2004年6月31日的帐面净资产为-110.45万元,加上各方均
同意雅康公司商誉作价143万元后,净资产为32.55万元作为转让价格,其中晋康制药向受让
方转让的雅康公司80%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60400元,宏生堂药业向受让方转让的雅康公
司20%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65100元;另外,各方于同日签署《雅康公司股权转让的补充协
议》,协议约定,鄢玮等五位自然人同意立即支付147.45万元代雅康公司还款国光集团;雅
康公司补税57.7万元由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承担作为最高限额,在税务结论未出来前,上
述五位自然人从总价款180万元中扣除57.7万元,剩余部分支付给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
在税务结论出来后按实际金额予以结算(不超过最高限额),多余部分由上述五位自然人退还
给晋康制药、宏生堂药业。
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
经公司自查,以上股权交易事项未通过公司董事会正常的审议程序。在此向广大投资者
致以深深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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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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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6-29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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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会)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松桂园海东青大厦八楼
(三)会议主要议题:
1、关于审议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审议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审议公司以往会计年度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5、关于审议对公司存货进行盘亏处理的议案;
6、关于审议公司二○○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二○○四年度利润分配预定方案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2004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二○○五年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参会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5年6月20日(星期一)当天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3、见证律师。
(五)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股东请持如下资料办理股权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理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法定代理证明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股票帐户卡。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5年6月23日(星期四),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长沙海东青大厦八楼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松桂园海东青大厦八楼
邮 编:410005
联系人:黄 婷
联系电话:0731-4323118、0731-4331995-825
传 真:0731-4313467
4、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上述一、二项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将提交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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