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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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股份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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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9%)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3%)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11月15日。
截止2005年11月17日,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中有23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2%)被法院质押和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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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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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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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以及利息,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债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三、在被告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400万股公司法人股以及被告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40万股公司法人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50010元,财产保全费257532元均由被告公司负担,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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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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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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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太极集团)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和上海市有关法院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长运)执行案的执行终结民事裁定书以及欠款纠纷案的撤诉裁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太极集团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太极集团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太极集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二、上海长运诉讼进展情况: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下称:上海浦发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上海浦发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已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并于2005年9月26日向上海长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海长运在2005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在诉讼期间,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上海浦发行的公司的912万股社会法人股。现上海浦发行明确向法院表示对上述两项财产暂不拍卖变现,但又无法向法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上海浦发行向上海一中院申领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债权申请执行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上海浦发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该凭证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
鉴于该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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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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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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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5%),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作如下公告:
经咨询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公司当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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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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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预亏](600369) *ST长运:公布业绩预亏公告 |
上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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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公布业绩预亏公告
根据目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判断,预计公司2005年度累计利润可能为亏损(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11787858.75元)。
若公司2005年度仍为亏损,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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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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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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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总资产 1,099,974,692.52 1,153,840,133.09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322,781,839.84 399,476,778.82
每股净资产 1.87 2.32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1.73 2.20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17,179.77 -7,638,646.73
每股收益 -0.05 -0.46
净资产收益率(%) -2.84 -2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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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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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10-29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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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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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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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5%),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作如下公告:
公司于2005年8月27日公告了2005年半年度报告,对2005年三季度报告也进行了预亏。公司所有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其他公司应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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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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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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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诉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下称:工行枳城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案都已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案:
该案于2005年4月31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签订的2001长运(信)字第004号、2003年直属字第0377号、2003年直属字第0391号、2003年直属字第0358号、2003年直属字第001号、2004年直属字第0021号、2004年直属字第0038号、2004年直属字第0045号、2004年直属字第005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共计9989万元及利息;
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有权对渝房(96)抵押第00078号地产抵押合同、2004024024号抵押合同、DY120104007号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项下的房产、船舶等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本判决第一项公司的债务以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份,由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10元,财产保全费500520元,以上共计1010530元,由公司、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二、工行枳城支行诉讼借款纠纷一案:
该案于2005年1月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1号、2号、3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借款纠纷判决如下:
1、由被告公司归还原告工行枳城支行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677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共计人民币604970万元(工行枳城支行分三次向法院起诉。本案1
号、2号、3号民事判决的案件诉讼费用分别为:209390元、209390元和186190元),由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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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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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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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截止2005年9月5日,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5%)。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作如下公告:
经咨询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公司当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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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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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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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长运)有关诉讼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案:
案件一: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下称:上海浦发行);第一被告为上海长运;第二被告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14778501.18元及支付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912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7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二:原告为上海浦发行;第一被告为上海长运;第二被告为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新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发行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2)如被告上海长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上海浦发行有权以被告温州新城持有公司304万股社会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长运清偿。
(3)如被告温州新城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4)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3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均由上海长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案件三:由公司提供担保,上海长运向上海浦发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因上海长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浦发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法院已受理并已判决。
以上三个案件法院判决后,上海长运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也没有拍卖资产等强制还款措施。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案:
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第一被告为上海长运;第二被告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二(商)初字第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上海长运应付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长运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2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040元,合计人民币3210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法院。
由于上海长运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向上海长运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有关执行通知,要求上述两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履行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截止本公告日,上海长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也还没有采取拍卖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欠款纠纷案:
原告为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长运。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以(2004)汇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长运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并由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责任。被查封的固定资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人对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等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抵押等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隐匿、毁损财产。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日止。
(2)查封担保人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的座落于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16街坊25/3丘、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南字(2003)第013075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起二年。
本案已于2004年12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告)承建了上海长运(被告)葡萄酒罐装中心项目的部份工程。而上海长运没有按时支付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至今尚拖欠工程款7763482元。在多次收款无果的情况下,上海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以(200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776348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该案已于2005年8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接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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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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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期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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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调整后)
总资产 1,100,688,335.22 1,153,840,133.09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331,904,708.91 399,476,778.82
每股净资产 1.926 2.319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1.777 2.202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主营业务收入 18,748,359.51 36,762,495.15
净利润 -70,067,701.64 -33,800,497.91(调整后)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8,654,380.92 -31,120,089.5(调整后)
每股收益 -0.407 -0.196(调整后)
净资产收益率(%) -21.111 -7.218(调整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21,466.96 -45,416,495.09(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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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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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董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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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召开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及四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计提坏帐准备的议案。
二、通过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三、通过关于重庆船厂拆迁安置方案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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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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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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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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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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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8月26日全天停牌,停牌一天 |
停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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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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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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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下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诉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公司发出有关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5年8月15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目前已有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虽向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但还没有拍卖公司资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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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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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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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下称: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有关应诉通知书和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有关执行通知书。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原告为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第一被告为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丰通信);第二被告为公司。
由公司提供担保,长丰通信分别于2004年4月23日和2004年4月27日向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借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23日至2005年4月22日和2004年4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借款发放后,长丰通信多次未按约支付每月贷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长丰通信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华夏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以此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借款项下利息及罚息;
2、判决第一被告长丰通信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8万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判令第一被告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借款合同设置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决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第1、2、3项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将于2005年10月18日上午10:30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因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2005年7月26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目前公司已被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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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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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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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原定于2005年7月28日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延期至2005年8月25日上午9:00召开。相应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时间变更为2005年8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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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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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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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以及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执行通知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并从2004年1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如被告公司到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合计22253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都已判决。因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05年7月9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公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目前,已有多家债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公司采取拍卖资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债务重组。公司将对诉讼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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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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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中报 ,2005-08-27 |
拟披露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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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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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5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8-25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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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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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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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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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
案、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对公司进行了重新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并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6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支付律师费6.6万元。
3、被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清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活动费12002元,保全费58020元,合计130032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859410元,并从2005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2、由被告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10元,其他诉讼费213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合计31266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三、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公司一案
2005年5月30日,中信银行重新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公司持有的四川艺精长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1400万股份。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0号、(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用30万元,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720元、其它诉讼费33258元、保全费201040元,共计456018元,由被告公司承担,并由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以(2005)喻一中民执字第576、577号文书向公司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内容详见2005年6月25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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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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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董监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日期变动,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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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召开四届二十次董事会及四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二、通过关于注销东莞市宝达船舶有限公司的议案:注销后东莞市宝达船舶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债权。据该公司清算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4月30日,有两笔债权:一笔是北京燕京印象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一笔为公司向该公司累计借款39875361.22元。
三、通过关于深化内部改革,拟设立客运、货运公司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7月28日上午召开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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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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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 |
上交所公告,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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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经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认真清查,截止2005年5月31日,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公司募集资金41501万元人民币,已累计使用29561万元,尚有11848万元未投入使用。在没有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公司已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11848万元先后用于归还银行贷款7061万元,补充生产流动资金4687万元,另购买了基金100万元。
公司将于近期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募集资金改变用途事宜,完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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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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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交所公告,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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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
三、通过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四、2005年续聘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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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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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4年报更正和补充公告 |
上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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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2004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04年报全文。由于工作疏忽,年报中部分数字有误,现予以更正和补充。详见2005年5月26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将更正和补充后的年报全文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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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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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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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公司一案已撤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7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到2004年11月20日的利息386714.41元。
2、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复利(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上述利息之日止,以所欠上述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4%+5.04%*40%计算),利随本清。
3、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1元,保全费200520元,共计411322元,由公司负担,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诉公司一案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于2005年5月9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35元减半征收为42717.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76000元,由原告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负担119717.5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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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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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停牌一小时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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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作如下公告:
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公告了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一季度报告,并对2005年中期报告进行了预亏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也及时进行了公告,公司应披露的所有信息,均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无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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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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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
上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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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ST长运”
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996万元及利息。
2、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
3、由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省红河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驳回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960元,保全费50520元,由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后,由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公司(丙方)和云南长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丁方)四方对法院判决款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
3、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全部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4、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对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520元,合计人民币113530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三、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公司如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1号的房屋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3065平方米、第二栋第2-8层建筑面积为589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97533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合计99533元由公司负担。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于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书。
2、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3、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122750元。
4、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公司所有的三艘钢质船舶(船名:长江观光2号、长江观光8号、长江观光1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如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对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债权,由被告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213433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诉前保全费208520元,合计432153元,由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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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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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停牌一天 |
上交所公告,风险提示,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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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9)“长运股份”
鉴于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已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通知,公司股票于2005年5月9日停牌一天,交易自2005年5月10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长运”,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日涨
跌幅限制为5%。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面临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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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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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由“长运股份”变为“*ST长运” ,2005-05-10 |
证券简称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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