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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股抵债"方案债权人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06-08-30 09:14:13  上海证券报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股抵债"方案债权人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6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实施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股抵债"方案的债权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对公司债权人做出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06年8月7日与大股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签署《以股抵债协议》,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所持的部分本公司限售国家股抵偿上海太平洋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上海氯碱创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氯碱实业氟塑料制品公司和上海氯碱实业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天原(集团)有限公司以所持的部分本公司限售法人股抵偿上海氯碱创业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上海氯碱化工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所持的部分本公司限售法人股抵偿其自身对本公司的欠款(以下简称"以股抵债")(详见2006年8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实施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以股抵债"报告书》)。
    "以股抵债"方案已获2006年8月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第十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国务院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附:本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271号华融大厦1713室
    邮编:200122        
    电话/传真:021-58829587         
    联系人:陈敏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