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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2005-12-19 15:27:44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公司近期将发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A股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2月16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2月14日—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段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董事会征集投票时间:2005年12月6日—12月15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二楼演示厅
    地址:漕宝路66号,A座二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代为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强先生
    (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行。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8人,代表股份633,791,562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83.6221%;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94人,代表股份数5,220,515股,占公司流通股份总数18.7570 %。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及股东授权人为219人,代表A股市场相关股份数为624,849,785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5人,代表股份数为992,435股;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为889人,代表股份数为4,228,080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0.688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633,791,562    632,683,055    1,079,874    28,633     99.8251%     
流通股股东       5,220,515      4,112,008    1,079,874    28,633     78.7663%     
非流通股股东   628,571,047    628,571,047            0         0    100.0000%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A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投票意见    
1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248273     同意    
2    上海东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同意    
3    孙慧华                       200000     同意    
4    王占洲                       172450     同意    
5    孙阳                         121826     反对    
6    曹月珍                       110000     同意    
7    朱玉香                        81970     同意    
8    郭春花                        55000     同意    
9    王泽霖                        42100     同意    
10   陈和平                        40000     同意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施念清律师对本次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通过现场见证,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确认,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会议文件;
    (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