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 年7月5日下午14:00 。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7月3日、7月4日、7月5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间,即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金仕顿大酒店3楼会议室。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建辉先生 4、会议议题:审议《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5、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董事会征集投票(以下简称"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7、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180人,代表股份833,372,2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49%。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97,929,492股,占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9.93%,占公司总股本的70.76%。 2、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175人,代表股份135,442,787股,占公司所有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7.03%,占公司总股本的13.73%。其中: (1)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4,128人,代表股份128,756,304股,占公司所有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44.71%,占公司总股本的13.05%。 (2)参加现场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47人,代表股份6,686,483股,占公司所有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32%,占公司总股本的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投票表决结果 项目名称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股) (股) (股) (股) (%) 全体参会股东 833,372,279 803,839,272 29,256,843 276,164 96.46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697,929,492 697,929,492 0 0 100.00 流通股股东 135,442,787 105,909,780 29,256,843 276,164 78.2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经全体参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表决结果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0,535,026 同意 2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999,029 同意 3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431,119 同意 4 中国银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6,180,913 同意 5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760,047 同意 6 中国工商银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3,750,000 同意 7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699,987 同意 8 中国建设银行-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232,545 同意 9 中国农业银行-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198,760 同意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929,981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王新颖律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权委托内容及董事会代为投票的程序等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