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价字[2005]1752号文件,对公司所属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工业供热价格实行小幅调整。 其中:包头第一热电厂工业用汽价格由现12.20元/吉焦调整为16.00元/吉焦;包头第二热电厂工业用汽价格由现14.20元/吉焦调整为16.00元/吉焦。 上述价格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所属两个电厂的供热亏损程度。 特此公告 20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