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6-05-20 13:32:28 上海证券报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9日上午在福州市金仕顿大酒店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唐建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1%。其中非流通股股东6人,代表股份6984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80%,流通股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5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审议通过《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五、审议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六、审议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2005年审计业务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八、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以下9位人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唐建辉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吴大元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江海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熊向荣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余孔壮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蒋建新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黄金琳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曾五一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9、洪波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九、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以下4位人士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杨明理先生、何澄平先生、林凯先生等3人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1、 邱榕木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 李延女士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 官长春先生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 刘永萍女士
表决结果为:获得表决权69848.5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十、审议通过《公司章程》(2006年修订稿),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一、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稿),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二、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稿),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三、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修订稿),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十四、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2006年修订稿),表决结果为:赞成8人,代表股份69848.53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王新颖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