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近期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股票停、复牌时间详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12日下午14:00 ;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4月10日、11日、12日的9:30-11:30 和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内蒙古饭店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慧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981,220,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395,460,000股。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151人,代表股份1,738,671,5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76%。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1,585,7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4%。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149人,代表股份152,911,50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8.67%,占公司总股本的7.7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98人,代表股份27738841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7.01%,占公司总股本的1.4%;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A 股流通股股东及代理人共5,051人,代表股份125,172,66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1.65%,占公司总股本的6.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批准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文见公司2006 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数 弃权股份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738,671,508 1,724,423,046 13,959,242 289,220 99.18% 流通股股东 152,911,508 138,663,046 13,959,242 289,220 90.68% 非流通股股东 1,585,760,000 1,585,760,000 0 0 100.00%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股) 投票情况 1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11,845,309 同意 2 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560,337 同意 3 华盛服饰 7,157,783 同意 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 6,513,799 同意 5 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937,600 同意 6 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5,529,750 同意 7 中国工商银行-科翔证券投资基金 3,902,300 同意 8 交通银行-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3,432,978 同意 9 黑龙江省东方蓝筹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203,814 同意 10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2,654,095 同意 (三)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近期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A股停、复牌时间详见《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李童云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