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2、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审计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 我们同意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永法、田信桥、高益民 200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