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公司股票复牌的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3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3月20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100号2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益民先生 (六)会议议题:《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44,145,888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55,487,600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339人,代表股份237,266,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336人,代表股份48,607,92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1.26%,占公司总股本的14.12%。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183人,代表股份195,409,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8%。 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188,658,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2%; 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180人,代表股份6,751,10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34%,占公司总股本的1.96%,其中委托董事会投票的流通股股东人数为156人,代表股份3,246,628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09%,占公司总股本的0.94%。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人数为5,156人,代表股份41,856,82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6.92%,占公司总股本的12.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陈应宁律师、梁峰律师列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别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股) (股) (股) (股) (%) 全体股东 237,266,216 235,559,174 1,662,382 44,660 99.28 流通股股东 48,607,928 46,900,886 1,662,382 44,660 96.49 非流通股股东 188,658,288 188,658,288 0 0 100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议案,除已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已获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08,123 同意(注) 2. 中国工商银行-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2,030,000 同意 3. 江苏鑫苏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1,708,035 同意 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12,500 同意 5.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1,428,000 同意 6.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 1,390,000 同意 券投资基金 7. 交通银行-久富证券投资基金 1,239,501 同意 8. 中国银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960,000 同意 9. 程轶 955,299 同意 10. 周可星 825,863 同意 注: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4,608,123股,其中3,519,448股投票同意,1,088,675股未参加投票。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陈应宁律师、梁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