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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2006-01-24 14:15:0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停、复牌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月23日(周一)下午2:00起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06年1月19日、2006年1月20日及2006年1月23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06年1月19日上午9:30,投票结束时间2006年1月23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A座48楼会议室。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3,552名,代表股份766,961,295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6.0150%。其中流通A股股东(代理人)共3,551名,代表股份23,141,295股,占公司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5.6529%,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9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743,820,0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3.4197%,其中,非流股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743,820,00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3.4197%。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204,340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共3,525名,代表股份22,936,955股,占公司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5.5147%,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724%。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了会议的议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公司2005年12月28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五、会议表决结果
     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全体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66,063,8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票762,00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0994%;弃权票135,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0177%。
     2、流通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2,243,89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1%;反对票762,00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8%;弃权票135,4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1%。
     3、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表决结果
    1    中国建设银行-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            859,918         同意
    2    盛小云                                       340,000         同意
    3    付军                                         333,759         同意
    4    汤群瑞                                       314,000         同意
    5    陆珍妮                                       215,000         同意
    6    昆山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85,600         同意
    7    文玉兴                                       161,400         同意
    8    李赛迪                                       160,000         同意
    9    夏波                                         154,200         同意
    10    冯俊峰                                      152,800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宛东
     3、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