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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函2005-11-23 09:14:23  证券时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做好主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及《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05年11月11日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了《关于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自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道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经协商,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将原方案中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股份向流通股股东所做对价安排,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股流通股送2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15,210,000股股份对价”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股流通股送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22,815,000股股份对价”。此外,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方案特别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将提出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的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对于上述方案之调整,我们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稿。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冀延松胡春元孔维民张少华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