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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次[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05-02-02 15:57:46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次?200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二00四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时正在上海影城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267,283,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66.64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各省市分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2004年度,公司将继续与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各省市分公司进行包括销售CDMA移动电话、销售直放站设备;提供CDMA、GSM网络优化、增值业务和咨询服务;合作开展卡号代理和大客户发展业务、移动电话维修业务;租网开展商务呼叫中心业务和移动秘书业务等关联交易,累计预计将不超过30亿元。其中移动电话销售额将不超过25亿元;增值业务、网优业务、卡号代理业务、直放站设备销售和联通秘书业务等将不超过5亿元。交易方式:CDMA移动电话销售将遵循“自主采购、自愿订货”的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将遵循“市场原则、同等优先”的方式进行。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因此,有效表决股数为30,946,200股,其中:
    1、同意30,945,046股,占有效股权的99.9964%;
    2、不同意353股,占有效股权的0.0011%;
    3、弃权801股,占有效股权的0.0025%。
    二、关于公司短期投资变现期限延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和存量股票等两项短期投资,为确保全额、安全收回,曾分别将变现运作期限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由于股市持续低迷,公司现有短期投资已难以按照股东大会确定的比例变现。鉴此,考虑到中国股市发展的周期性规律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变现期限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公司将根据股市情况,按照不超过投资资金3%至5%的比例向下浮动变现。一旦收回上述投资资金,公司将不再继续运作。
    1、同意267,282,808股,占有效股权的99.9997%;
    2、不同意914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29%;
    3、弃权243股,占有效股权的0.0000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