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2月1日在上海茂名南路59号上海锦江饭店小礼堂召开,会议出席人数为:44人,代表股份数414,100,6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3047%(其中A股407,488,760股,占公司A股股本的72.7564%;B股6,611,934股,占公司B股股本的4.4032%),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 经过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将建平路2号房地产转让给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8,322,663股,意见如下: 同意:78,289,548占99.9577% 反对:33,115占0.0423% 弃权:0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71,710,729股,意见如下: 同意:71,709,690占99.9986% 反对:1,039占0.0014% 弃权:0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6,611,934股,意见如下: 同意:6,579,858占99.5149% 反对:32,076占0.4851% 弃权:0占0% 二、关于公司将所持上海上菱燃油取暖器厂90%股权转让给上海上菱家用电器(集团)总公司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8,322,663股,意见如下: 同意:78,289,548占99.9577% 反对:32,076占0.0423% 弃权:0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71,710729股,意见如下: 同意:71,710,729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6,611,934股,意见如下: 同意:6,579,858占99.5149% 反对:32,076占0.4851% 弃权:0占0% 三、关于公司向上海上菱房地产公司收购其所有的北张家浜128号房产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8,322,663股,意见如下: 同意:78,289,548占99.9577% 反对:33,115占0.0423% 弃权:0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71,710,729股,意见如下: 同意:71,709,690占99.9986% 反对:1,039占0.0014% 弃权:0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6,611,934股,意见如下: 同意:6,579,858占99.5149% 反对:32,076占0.4851% 弃权:0占0% 四、关于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4,100,694股,意见如下: 同意:414,100,694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407,488,7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07,488,760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6,611,934股,意见如下: 同意:6,611,934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五、关于续聘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4,100,694股,意见如下: 同意:414,100,694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407,488,760股,意见如下: 同意:407,488,760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6,611,934股,意见如下: 同意:6,611,934占100% 反对:0占0% 弃权:0占0%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关于公司转让建平路2号房地产、转让上海上菱燃油取暖器厂90%股权以及向上海上菱房地产公司收购其所有的北张家浜路128号房产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皆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