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获悉,商务部于2003年9月29日,发布2003年第48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作出最终裁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因与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有关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此终裁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积极影响。 关于该案的详细情况,本公司已于2002年3月29日、2003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作了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