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02-18 11:28:07 上海证券报
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4日在上海延安西路358号1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人数为:13人,代表股份数30646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6%(其中A股306373963股,占公司A股股本的65.64%;B股95080股,占公司B股股本的0.076%),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有效。
经过大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06469043股,意见如下:
同意:306469043 占100%
反对:0 占0%
弃权:0 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306373963股,意见如下:
同意:306373963 占100%
反对:0 占0%
弃权:0 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95080股,意见如下:
同意:95080 占100%
反对:0 占0%
弃权:0 占0%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06469043股,意见如下:
同意:306469043 占100%
反对:0 占0%
弃权:0 占0%
其中A股表决的股数为:306373963股,意见如下:
同意:306373963 占100%
反对:0 占0%
弃权:0 占0%
其中B股表决的股数为:95080股,意见如下:
同意:95080 占100%
反对:0 占0%
弃权:0 占0%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