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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2005-01-19 11:57:31  上海证券报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

    本公司获悉,商务部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案作出如下初裁: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2002年3月1日,本公司等五家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等五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关于该案的详细情况,本公司已于2002年3月29日,200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作了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2日